劳动者因为同事履职行为侵权导致工伤,能否主张“双赔”?
劳动者因第三人侵权导致工伤,可以同时主张工伤保险待遇和人身损害赔偿,即司法实务所称的“双赔”。然而,实践中还有这么一种情况,即劳动者因同事的履职行为致伤,在获得工伤保险待遇后,该劳动者还能否另行向该同事和用人单位主张人身损害赔偿?
张某系A公司驾驶员,朱某系A公司一般员工。2007年2月8日,朱某乘坐张某的车辆去外地出差,回单位途中由于车速过快,违章超速行驶,遇情采取措施不当,发生单方交通事故,造成朱某受伤。交警部门认定张某负事故全部责任。经劳动部门认定,朱某属于工伤。
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在于朱某受伤既属于工伤、又属于道理交通事故的情况下,朱某是否有权选择道路交通事故主张张某及A公司承担赔偿责任,还是只能按照工伤的规定向A公司主张赔偿?
根据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依法参加工伤保险后因工伤遭受人身损害的劳动者向法院起诉,请求单位进行赔偿的,法院应当告知劳动者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进行处理。如果是第三人侵权导致的损害,被侵权者请求其承担责任的,法院应当支持其请求。
如何理解上述第二款关于“第三人侵权”的规定?本案中张某是否属于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
法院认为:劳动关系中的劳动者因工伤受到损害的,应当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相关规定请求工伤保险赔偿。本案中朱某受伤已经劳动部门认定为工伤。并且张某也系A公司员工,其于事故发生时驾驶车辆的行为也属完成该公司的指派任务,本案中张某的身份不属于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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