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了工伤补偿协议还能再主张吗(三)
甲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了上诉,认为该补偿协议内容合法且是在宋某自愿的基础上签订的,应属合法协议,该协议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甲公司也已按照《工伤补偿协议》向宋某支付28000元补偿金,宋某的诉讼请求不应得到支持,请求:1、撤销原审判决,依法改判驳回宋某全部诉讼请求或发回重审。
二审法院认定:宋某与甲公司签订《工伤补偿协议》时尚未作出相应的工伤认定决定和劳动能力鉴定,宋某并不能知道其应当依法享受的工伤保险待遇的具体情况,且双方达成的补偿金额28000元,远低于宋某应当享受的工伤保险待遇145982.24元,显然双方达成的补偿协议显失公平,属于可撤销的情形,故宋某与甲公司签订的《工伤补偿协议》自始无效,原审法院认定宋某与甲公司签订的《工伤补偿协议》无效的处理结果正确,但是法律适用错误。因此驳回甲公司的诉讼请求,维持原判。
合规小提示:从以上案例可以看出,企业在员工受伤后签订工伤补偿协议的,法院会依据补偿协议签订的自愿性、公平原则,审查约定补偿金数额和员工应当获得的工伤待遇,如果二者赔偿金额相差情况较大,则协议可能会被认定为显失公平,员工可以依法行使撤销权,企业不能排除赔偿责任。因此,企业应当做好合规,用工时应当依法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费,并在员工出现受伤情况后及时提交工伤认定申请,督促工伤员工申请劳动能力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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