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了工伤补偿协议还能再主张吗(一)
2015年3月17日,宋某受聘到甲公司从事烟花制筒工作,未签订劳动合同及缴纳社会保险。2015年4月25日上午,宋某在工作期间不慎滑倒,致使右髌骨受伤,被送往医院进行住院治疗,经经意愿检查伤情为右髌骨骨折。2015年9月14日,甲公司与宋某签订工伤补偿协议,协议约定:由甲公司一次性支付宋某医疗费、误工费等28000元,协议履行后宋某不再向甲公司提出任何赔偿要求。协议签订后甲公司支付了宋某28000元。宋某出院上班后,甲公司没有向行政部门申请工伤认定。经宋某自行申请工伤认定,认定为工伤九级,后宋某要求仲裁认定其与甲公司签订的《工伤补偿协议》无效,并请求甲公司支付三个一次性补助金、停工留薪工资、住院期间护理费、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等合计145982.24元,扣除甲公司已支付的28000元,还应支付117982.24元。仲裁裁决确定:甲公司支付宋某三个一次性补助金、停工留薪工资、住院期间护理费、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等合计145982.24元,扣除甲公司已支付的28000元,还应支付117982.24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