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有失职行为公司能主张赔偿吗(三)
一审判决:小林支付小林支付甲公司经济损失49000元。
二审法院观点:员工小林对此不服,提起上诉,认为其仅实施了正常的业务沟通、上报工作,整个过程中并无任何违法行为,不存在与货主之间串谋。硅铁本身并非法律禁止交易的货物,但应当取得许可证方可出口,货主因为没有出口许可证而在出口通关过程中伪造货物名称报关,且后续货物的运输、报关等业务均由货主自行负责,小林和甲代理公司均无审查义务等,故请求法院判决其不承担任何责任。
某中院经审理认为,涉案的货物“硅铁”是国家控制出口需申请许可证的危险产品,相关电子邮件内容足以证实小林明知该货物出口及运输的特殊要求, 但其作为具体经办人未如实报告货物的实际状况,明知货物出口手续不符合规定而继续为出口商提供服务,导致其本人及公司法定代表人被刑事拘留、公司按《运输月结协议附件》 约定赔偿了乙某公司的罚款损失。上述后果均与小林严重失职、故意违反法律规定、不履行对公司的忠诚义务直接相关,甲代理公司解除双方的劳动关系有法律依据,不属于违法解除。
另一方面,小林只是甲公司的具体办事人员,该公司在从事涉案货物出口运输代理业务中未审慎经营,所导致公司的声誉和经济损失应当自行承担责任。一审在综合考虑各方过错的基础上,酌定小林赔偿公司 49000元,符合公平原则,法院对该判项予以维持。
本案中,尽管员工提出其不知情,没有过错,实施的均是正常业务沟通、上报工作,整个过程中并无任何违法行为等,但最终法院还是判定其存在过错,并综合认定其赔偿损失49000元。经核算,法院核定员工承担了经济损失196000元的25%责任,75%的损失由公司自行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