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有失职行为公司能主张赔偿吗(二)
2018年12月19日,甲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某与小林因涉嫌走私“硅铁”案,被某市机场海关缉私局刑事拘留。2019年1月18日,甲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某被无罪释放。后小林也被取保候审。
小林最后工作日为2019年4月17日。2019年4月18日甲公司对外作出《声明》,以小林在职期间给甲公司造成巨额损失、严重损害公司声誉和名誉为由,通报解除劳动关系。
该劳动纠纷案中小林提起了劳动仲裁,主张甲公司向自己支付没有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共计110312.3元、拖欠的工资102282.24元、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350616元、律师费5000元等,合计568210.54元。
公司反仲裁请求:要求小林赔偿甲公司经济损失19600元。仲裁结果为:由小林支付甲公司经济损失49000元。(其他略)
一审法院观点:甲公司提交的海事行政处罚决定书、索赔函、证明、网 上银行电子回单、当场处罚罚款收据、运费结算协议、提单显示, 因甲公司隐瞒托运硅铁为危险品,致使承运人乙公司被蛇口海事局查处罚,甲公司被乙公司索赔196000元,甲公司已经支付完毕。甲公司提交的小林与客户往来邮件显示,小林知晓客户 托运的物品为敏感货物,客户提供的订单中货物名称与实物不符,仍以“碎石”、“瓷砖”的名义为客户订舱,小林主张已告知 公司货物情况,但未能提交证据予以证明,故小林的行为存在过错,造成甲公司重大损失,该案中甲公司以此为原由解除与小林的劳动关系的行为并不属于违法行为,公司无需支付赔偿金。
小林在履职过程中因过错造成用人单位经济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结合其过错程度,仲裁酌定小林赔偿公司损失49000元并无不妥,法院予以确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