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了工伤补偿协议还能再主张吗(二)
甲公司不服裁决,认为甲公司与宋某签订的《工伤补偿协议》合法有效,甲公司也已按照《工伤补偿协议》向宋某支付28000元补偿金,宋某无权要求甲公司承担任何赔偿责任,甲公司因此诉至法院,要求:1、撤销原裁决;2、确认甲公司与宋某签订的《工伤补偿协议》有效;3、依法驳回宋某所有的工伤保险待遇请求。
一审法院认为:用人单位应当在规定期限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障部门提出认定工伤申请,可是在该案中甲公司并没有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在未经工伤和劳动能力鉴定前与宋某私下签订《工伤补偿协议》,明显排除了劳动者的合法权利,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该协议属于无效。一审法院因此判决:1、甲公司与宋某签订的《工伤补偿协议》无效;2、甲公司支付宋某相关赔偿合计145982.24元,扣除甲公司已支付的28000元,还应支付117982.24元;3、驳回甲公司其余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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