严重违纪后进入医疗期公司可以辞退吗(四)
我们来看一下该案中刘某的上诉和质证意见:
(1)刘某虽对相关单位及人员的证明证言持有异议,但因其未能提供相反证据
(2)刘某以自己尚在医疗期为由主张乙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关系
(3)我在患病期间是事实,无论是否违纪按劳动合同规定不能解除劳动合同
(4)乙公司出具的证据是伪证,证明不了我违纪
(5)庭审中,刘某提交2013年11月8日、11月18日医院诊断证明书
(6)刘某称长期工作导致慢性疾病,自己虽未将该诊断证明书提交乙公司,但只要刘某患病,就应享受医疗期。
(7)认为自己上报的销售数据均系证人冯某的口报,本身就没有准确数据来源,故不认可乙公司的证明目的。
如果说(1)还比较模糊,(2)和(3)属于对自己权利的过份解读,(4)的质证只有观点,未有明确的事实依据,(5)具有对解除行为的明显对抗性,(6)权利的过份解读,而(7)中的“本身就没有准确数据来源”,这一句话,事实上就可以确定其所提供的数据统计表是虚假的了。
所以这个案件最终证明员工的严重违纪行为是存在的核心证据,并不是用人单位提供的两份证据,而完全是由于员工自己的自认内容。
当然这个结论,肯定是法官综合考虑了各项因素才最终得出的一个结论。不过,诉讼过程中的诚信度,肯定是一个隐性的具有重要性影响的因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