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旷工可以被辞退吗(二)
甲公司对上述仲裁结果表示不服,随后向法院起诉,主张不支付上述所说的经济赔偿金,只表示愿意支付员工的高温费556.32元。公司诉称,宋某是公司广告灯箱施工人员,若在公司上班应通过指纹打卡考勤,若在户外工作应通过钉钉软件签到考勤。公司虽然没有书面的一个考勤制度方面的规定,但是领导人有口头要求公司的员工上下班必须使用钉钉软件来进行签到的,一般9点前需要到达,并用钉钉考勤签到。2016年5月9日,公司人事部门通过邮件向包括宋某在内员工,发送了主题为《关于严格执行签到的规定》的邮件,明确告知员工离开公司去到户外进行工作的时候必须要使用钉钉软件作签到。
法院一审判决甲公司应支付宋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2.45万元,高温津贴556.32元。法院认为,由于甲公司并未提供证据证明曾通知宋某必须使用钉钉软件进行考勤,综合考虑甲公司并未给予宋某警告等处分,且向宋某全额发放了2016年5月至2016年8月期间的工资,宋某也就未用钉钉考勤进行打卡的情形给出了合理的理由,甲公司并无充分证据证明宋某存在迟到、旷工的情形,其行为属于违法辞退。
一审判决后,甲公司向二中院提起上诉,二中院审理查明后认为,甲公司认为宋某存在迟到、旷工现象,但甲公司却没有对宋某上述行为进行相应处理,而是以宋某出全勤的形式发放工资。甲公司也未对宋某的不考勤的行为进行批评教育,说明公司对宋某的行为并未视作违规违纪,印证了宋某所述甲公司对外勤人员考勤未作硬性规定。甲公司以宋某迟到、旷工为由,解除劳动关系,缺乏正当性、合理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