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其亲属代签的工伤赔偿协议有效吗(下)
那么,李某父亲与工厂签订的协议是有效的吗?
仲裁委经审理之后认为,该武汉劳动案中刘某某父亲代其签订的该份协议书无效,主要理由为:首先,刘某某的父亲非本案劳动关系的当事人,又未经刘某某委托,无权代理刘某某签订协议、处分刘某某享受工伤保险的权利。
其次,该武汉劳动案中刘某某的父亲签订该协议时,工厂以不再支付刘某某有关待遇为前提要求签字,其父只好在协议书上代刘某某签字。因此,应认为该协议系刘某某父亲受到胁迫订立,不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应为无效协议,从签订之时就不具备法律效力。最后,该协议中工厂支付刘某某的工伤待遇,与刘某某按法律规定应享受的待遇有较大的一个差距,该协议属于显失公平。
据此,用人单位在与工伤职工的亲属就相关待遇协商过程中,应当遵循自愿、平等的原则,并且所支付的相关待遇数额与法定的标准相比不能显失公平,否则都将无效。
所以该武汉劳动案中工厂应当承担刘某某的医疗费、工伤津贴、护理费、交通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抚恤金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