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赔偿纠纷
丁某被某劳务派遣公司派遣至某公司,从事危化品搬运工作。某日丁某在搬运硫酸时不慎被烧伤。经鉴定丁某为十级伤残,丁某遂申请了工伤认定。经认定丁某确系工伤,但劳务派遣公司没有为丁某缴纳工伤保险,只购买了一份团体意外伤害保险。该公司支付了丁某的前期治疗费用,但与丁某在工伤赔偿数额和商业保险赔偿归属等问题上产生分歧,无法达成一致。
丁某申请了法律援助。援助中心经过审查之后认为其符合法律援助条件,遂指派专职法律援助律师为丁某的代理人。律师接受委托后,向申请人详细核实案件情况,制作会见笔录,整理证据,撰写劳动仲裁申请书并申请立案。经过律师多次与对方交涉,详细讲解《劳动法》和《保险法》相关条文,分析其中的利弊,最终双方达成了调解协议。丁某不仅拿到了工伤赔偿还得到了保险公司的赔偿。
公司给员工购买意外伤害保险,理赔款归公司还是个人。团体意外伤害保险的赔偿不能替代工伤赔偿。在此种情况下,被认定为工伤的员工既可以获得劳务派遣公司的工伤赔偿同时还应得到商业保险公司的意外伤害保险赔偿两份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