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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死亡赔偿纠纷(上)

2022-01-13

发布者:张梅律师|时间:2022年01月13日|分类:劳动工伤 |938人看过举报


工伤死亡赔偿纠纷(上)

20186522时,岳某某受其用人单位即本案被告的指派,在其用工单位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承包的,位于某区工地现场检查入场卸货车辆时,被第三人孙某驾驶的车牌号为“蒙J*****”的车辆撞击头部,经医院抢救无效,于20186717时死亡。

岳某某的父母及配偶均已于本案发生前死亡,二原告系岳某某儿女,是其仅有的法定第一顺位继承人。被告人未给岳某某缴纳工伤保险,承担工伤死亡赔偿会给被告带来巨大经济损失。被告认为岳某某死亡是因第三人的过失直接造成的,岳某某的用工单位也有安全措施不到位的责任,应由第三人孙某及用工单位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其拒绝承担工伤死亡赔偿责任,故原被告双方诉至法院。

1.仲裁委认为该武汉劳动案中申请人的一个仲裁请求不属于劳动人事争议处理范围不予受理。

2.市某区人民法院认为岳某某与被告某公司存在劳动关系;某集团有限公司是岳某某的用工单位,与岳某某不存在劳动关系,判决支持被告某公司向原告支付6375元工资的诉求。

3. 认定工伤决定书,市某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岳某某工亡。

4.民事判决书,某区人民法院认为,经认定工伤决定书,认定岳某某系因工死亡。本院作出的判决已确定侵权车辆的保险公司向二原告支付医疗费、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等费用,侵权方已赔偿的费用,用人单位不再重复支付。判决该武汉劳动案中被告向原告支付727920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5. 民事判决书,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上诉人岳某玲、岳某成主张的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未超过法律规定的起诉期间,判决上诉人某公司向被上诉人岳某玲、岳某成支付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我是武汉律师——张律师,有劳动纠纷的话可以与我说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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