辞退罢工员工需要赔偿吗(上)
一则武汉劳动案例,汤某系甲公司焊工,劳动合同期限自2012年1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止。2013年2月22日,区政府发文同意乙公司吸收合并甲公司,后甲公司注销登记。2014年7月15日,乙公司发出公告,载明“部分员工提出乙公司没有与其签订劳动合同,要求乙公司支付二倍工资、买断工龄的补偿金等诉求,公司已依法予以解释。2014年7月11日起,部分员工拒绝提供劳动,公司再次公告,希望这部分员工珍惜工作机会,否则将按规章制度处理”。
2014年8月1日,该武汉劳动案中乙公司向汤某出具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载明“鉴于你多日拒绝了为公司提供相应的劳动,该行为属于旷工行为,现根据本公司员工手册、规章制度及劳动合同相关规,解除与你的劳动合同”。汤某不服,后双方涉诉。
该武汉劳动案中乙公司表示汤某实际工作至2014年7月8日,其后虽有考勤,但未提供来哦东。主要提交如下证据:
1、劳动监察大队于2014年7月24日出具的证明,载明“乙公司从2014年7月10日起发生了员工集体拒绝工作的行为,产生了公司停产两周的不可抗力事件”。
2、录像光盘,显示汤某2014年7月9日未进入乙公司公司,7月11日至7月18日期间车间内无人或无所事事地聚集聊天,2014年7月18日这一天乙公司所有员工均未在岗工作,行政部门人员在对员工劝导。
3、截图,显示汤某工作地点。
4、生产记录跟踪单、安装测试项目记录单、工厂产量清单等。
5、落款日期为2014年7月14日的公告,载明“甲公司被吸收合并,其合同未到期之员工的劳动关系将由乙公司承接,原劳动合同继续履行。考虑到部分员工对此有误解,公司也于5月15日发出公告,员工可选择与乙公司重新签订劳动合同,也可以选择将用人单位变更为乙公司,其他条款不变。但相关员工不但未予回应,反而自2014年7月11日开始群体性停工,以进行不当诉求,致公司重大损失。现告知:参与停工员工2014年7月15日返岗恢复工作的,不再追究。但到时仍不返岗的,将按规章制度处理”。
6、汤某签名确认的员工手册,载明连续旷工2天或累计旷工3天的可予以辞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