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电话: ,张静律师解答:不能,需先确认各自份额,才可以实物分割。
判决书节选:
法院认为:本案为共有纠纷,根据《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载明,涉案土地登记在吴哥名下,家庭人口数为七。庭审中,吴哥与吴弟陈述涉案土地上的房屋为两人共同建造,二层房屋归属吴弟,三层房屋归属吴哥。一层房屋由吴哥与吴弟共同出资,但是并没有明确第一层双方各自占有的份额。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第一款“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的规定,宅基地分配是以户为单位的,即使如吴哥与吴弟所陈述,涉案房屋为两人共同出资建造,但双方均未提供证据证明以户为单位的其他宅基地登记人的意见。因此,吴哥与吴弟应先行解决涉案房屋的份额问题。在吴哥与吴弟没有解决涉案房屋份额的情况下,吴弟自行陈述按照第一层其占有八分之五的份额进行分割并建造隔墙,其该行为并没有相应的依据。同时,根据吴弟与吴哥在《某铺位分配》上手写部分的协议,双方既没有对涉案房屋一层的份额进行约定,也没有对经济收益进行划分,且吴弟明确其建造隔墙是进行份额划分。综上所述,吴哥要求吴弟将其自行建造的隔墙拆除,并无不当,法院予以支持。
广州张静律师多年来代理大量房产诉讼案件,有丰富的执业经验,事人一致好评。特擅长二手房买卖纠纷,商品房买卖纠纷,宅基地房屋买卖纠纷,宅基地房确权案件,各类分家析产房产确权及商铺租赁与买卖纠纷案件,收费优惠,欢迎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