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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签订货物购销合同时要注意什么?

2021-01-11

发布者:张静律师|时间:2021年01月11日|分类:律师随笔 |343人看过举报


张静律师解答:要注意条款约定要清楚,尤其是关于质量检验和违约责任的约定,否则容易发生条款理解争议。如下面这个案件,合同约定不合格率超过10%买家可解除合同,但并未约定并合格的标准是什么,导致法院认定“有焦皮,没柑香”并属于质量不合格,且也没约定清楚是解除本批次合同还是解除整个合同,最终法院认定不能解除整个合同。

判决书节选:

法院认为:茶某公司与会某公司签订的合同合法。根据合同约定,茶某公司需在20188月底前向会某公司订购完8万斤小青柑,否则需承担违约责任。现茶某公司主张基于会某公司第一批供货存在质量问题,不合格率超过10%,故其依约行使合同解除权,并于201861日通知会某公司解除合同。会某公司对此提出异议,认为没有证据证明供货存在质量问题,茶某公司单方解约是无理的。对此,法院意见,第一,根据双方订立合同中若成品不符合合同约定,茶某公司有权要求退货并要求会某公司支付不合格成品货款,并支付不合格成品价值30%的违约金,不合格成品数量达到该批次成品总量的10%,茶某公司有权解除合同的约定,当供货不合格率达到10%,茶某公司有权解除合同。现茶某公司虽然提供了201856日的《仓库到货抽检情况记录表》上面记载了供货有焦皮,没柑香等货品质量有瑕疵的内容,但是,该瑕疵内容并非合同所约定的验货标准项目;而且,该次抽检的不达标率无法确定具体数据,即无法确定已达到合同所约定的不合格率达到10%时可以解除合同的条件。因此,茶某公司在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会某公司供货不合格率已达到10%的情况下,主张解除合同,理据不足,法院不予确认。第二,根据法律规定,茶某公司行使合同解除权,理应及时通知对方,但从查明的事实反映,茶某公司仅将解约通知交给邬某,并未正式行文通知会某公司;而且,在此后的退货换货过程中及之后多个月内,也一直未正式通知会某公司,此与双方签订书面合同及茶某公司要求会某公司提供盖章的供应商资料的交易习惯不符。第三,双方订立合同所约定的不合格成品数量达到该批次成品总量的10%,茶某公司有权解除合同”,并未明确可解除的是该批次的交易,还是整个合同。而茶某公司在2018414日首次的订货,数量是3000斤的A30宫廷新会小青柑,只占整个合同80000斤交易量的一小部份。因此,若以该小部份供货的瑕疵来否定并解除整个合同,终止后续的交易,不利于经营活动的开展,也有违鼓励交易的市场导向。据此,茶某公司主张涉案合同已解除的意见,不能成立,法院不予采信。

 

广州张静律师在合同法律领域具有较高造诣,多年代理大量经济合同纠纷类案件,包括买卖合同,建设工程合同,房屋租赁合同,委托理财合同,储蓄合同,赠与合同,装修装饰合同等纠纷。办案经验丰富,胜诉率高,收费优惠,欢迎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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