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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沙区二手房商铺买卖官司律师 收楼法律规定咨询

2021-01-12

发布者:张静律师|时间:2021年01月12日|分类:律师随笔 |294人看过举报


广州二手房商铺买卖未通过消防验收能拒绝收楼吗?

张静律师解答:不能以消防验收不合格为由拒收二手房。如下面这个案件,法院就判决卖家不构成逾期交楼。

判决书节选:

合同签订后,原告已付清购房款,被告也已将案涉商铺的产权过户至原告名下,但原告称20131231日前案涉商铺未经消防验收合格未达到约定和法定的交付使用条件,被告认为案涉商铺为二手房交易,案涉商铺已达交付条件。

关于消防验收问题。关于是否具有合同依据,合同中附件一明确载明了案涉商铺的交楼标准,同时合同对未能达到约定交楼标准的违约处理方式和消防验收作出了相关约定,原告以未经消防验收为由认为案涉商铺未达交付条件,缺乏合同依据。关于是否具有法律依据。原告提出案涉商铺从合同和其售价可以看出案涉商铺属商场的商铺,故其未能达到《消防法》等相关规定的标准,不符合法定交付条件。对此,《消防法》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需要进行消防设计的建设工程竣工,依照下列规定进行消防验收、备案……”第十五条规定:“公众聚集场所在投入使用、营业前,建设单位或者使用单位应当向场地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安全检查……”由此可见,上述条款所规定的消防验收是指商品房在竣工验收过程中建设单位或使用单位所应承担的义务以及公众聚集场所因投入使用而应具备的检查要求,而案涉商铺属二手房,原告称上述规定适应二手房买卖交付的法定条件,缺乏理据。因此,原告以消防验收不合格为由认为案涉商铺不符合交付使用的条件,缺乏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信。

关于案涉商铺交付问题,合同约定被告应于20131231日前将符合合同约定的案涉商铺交付原告使用;原告于20131214签收根据合同约定通讯地址发出《商铺收铺通知书》(二层355),在案涉商铺具备交付条件的情况下,原告经通知后拒不办理相关收铺手续,按照约定,应视为案涉商铺已经交付使用。

综上所述,原告要求被告支付逾期交楼的相应违约金的诉请,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依法予以驳回。

 

广州张静律师多年来代理大量房产诉讼案件,有丰富的执业经验,事人一致好评。特擅长二手房买卖纠纷,商品房买卖纠纷,宅基地房屋买卖纠纷,房产确权案件及商铺租赁与买卖纠纷案件,收费优惠,欢迎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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