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货物购销合同纠纷中,产品质量不合约定能减少价款吗?
张静律师解答:可以。如下面这个案件,定作人下单定做了50000个气垫。收货后发现气垫在制作时更换了材料,于是要求重作。但因已卖出去2360个,于是将未卖出的2640个气垫返还给卖家。后卖家也未再发货给买家。最终法院认定返还的2640个气垫不用付款,未返还的2360个气垫,因只是颜色稍微不同,不影响使用,故酌情判决减少30%价款。
判决书节选:
关于气垫款项应否减免或扣除的认定。关于已向妮某公司返还的2640个气垫的款项。根据李某与闫某的微信聊天记录,法院认定妮某公司在生产气垫时确实更换了材料,且妮某公司同意茗某公司返还后重新制作,现该2640个气垫已返还至妮某公司处,且妮某公司并未向茗某公司交付重新制作的气垫,即妮某公司并未完成货物交付义务,故该2640个气垫的款项44827.2元(2640个×16.98元)茗某公司不应向妮某公司支付。关于未返还的2360个气垫的款项。《合同法》第二百六十二条规定:“承揽人交付的工作成果不符合质量要求的,定作人可以要求承揽人承担修理、重作、减少报酬、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本案中,妮某公司确在制作案涉气垫时更换了其中一种材料,与妮某公司、茗某公司之间已经约定的标准不相符,故茗某公司、李某、闫某要求妮某公司减少该2360个气垫价款的要求合法有据,法院予以支持。但案涉气垫只是颜色、效果等方面的差异,茗某公司、闫某并未能证明气垫存在质量问题,且颜色、效果确存在主观性,同时,截至目前,剩余的2360个气垫大部分已向茗某公司的代理商售出,代理商未向茗某公司退还,亦未向妮某公司返还,视为茗某公司虽认为气垫有瑕疵,但同意继续使用妮某公司交付的工作成果。同时,案涉气垫均符合销售条件,茗某公司的代理商未退还相应气垫,则其可继续销售或愿意承担销售不出去的风险,故法院酌情认定妮某公司应减少30%的价款,即12021.84元(2360个×16.98元×30%),故茗某公司尚应向妮某公司支付气垫款项28087.16元(84936.2元-44827.2元-12021.84元)。
广州张静律师在合同法律领域具有较高造诣,多年代理大量经济合同纠纷类案件,包括买卖合同,建设工程合同,房屋租赁合同,委托理财合同,储蓄合同,赠与合同,装修装饰合同等纠纷。办案经验丰富,胜诉率高,收费优惠,欢迎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