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静律师解答:不算。房屋的交还,不单单指交回钥匙,还包括清空物品,交清管理费、水电费等。如下面这个案件,承租人把钥匙快递给出租人,被门卫签收,法院就不认定已交房,仍以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合同的日期认定为交房日期,之前都要支付租金。
判决书节选:
刘承租主张其将律师函、钥匙寄给梁出租,该快递签收为“他人收”,收件人地址为涉案厂房门卫或保安亭,并不是梁出租身份地址,也未提交证据证明梁出租居住在涉案厂房处,因梁出租已将涉案厂房交给刘承租,在2018年11月厂房仍在刘承租的占有使用中,刘承租没有充分证据证明梁出租本人收到律师函及钥匙。交接涉案厂房事宜,并不是仅仅寄回钥匙就可以全部完成,且即使刘承租确实寄出钥匙,仅将钥匙寄往涉案厂房保安亭也是不安全、不合适的,因此对刘承租主张其已向梁出租寄送律师函及于2018年11月14日对厂房完成交接,法院不予认可。故法院认定解除《租赁协议》日期为庭审之日即2019年3月25日。刘承租使用涉案厂房的租金理应支付,刘承租应支付自2018年11月1日至2019年3月25日的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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