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法条:
《广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
第七条拟建设项目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符合公共利益需要:
(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
(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
(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拟建设项目的内容与性质以立项文件批准、核准或备案的内容与性质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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