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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沙区商品房预售合同解除纠纷律师 与样板间不一样咨询

2020-08-26

发布者:张静律师|时间:2020年08月26日|分类:律师随笔 |387人看过举报


广州买商品房后发现户型和看的样板间不一样能退房吗?

咨询电话: ,张静律师解答:除非有证据证明销售人员欺骗,看房时就明确了户型才可以,否则证据不足极易败诉。如下面这个案件,原告收房时发现自己买的商铺正对着洗手间,便起诉合同无效,最终因无法证明销售人员欺骗而败诉。其实本案即使是原告有证据证明销售人员欺骗,其也会败诉,因为没有请律师,诉讼请求写错了,应是起诉撤销合同或解除合同。所以建议起诉前一定要咨询律师,不要证据不足就随便起诉,乱写诉讼请求。

判决书节选:

2020522日,原告提起本案诉讼。诉讼中,原告主张原告根据样板房和销售主管陈某提供的销售图,明确说明是要购买样板房所对应位置的房屋,现被告以诱导欺诈的手段与原告订立合同,故请求确认《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无效。

本院认为,民事活动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依据《民法总则》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予以撤销”,《合同法》第五十二条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四条之规定,“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原告主张被告以诱导欺诈的手段与其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故请求确认该合同无效,但欺诈只是上述法律规定的合同可撤销情形,并非上述合同无效情形,原告亦未举证证明双方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存在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情形,故无论被告是否存在欺诈行为,均非《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无效的原因。原告主张涉讼房屋的位置与销售平面图所载的房屋位置不一致,亦非合同无效的理由,故原告请求确认《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无效,理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广州张静律师多年来代理大量房产诉讼案件,有丰富的执业经验,事人一致好评。特擅长二手房买卖纠纷,商品房买卖纠纷,宅基地房屋买卖纠纷,房产确权案件及商铺租赁与买卖纠纷案件,收费优惠,欢迎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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