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供货后结算单写得不清楚对方耍赖怎么办?
咨询电话: (张静),2015年上半年,吴某先后多次向黄某购买水泥共计35725元,二人结算后,吴某在黄某提供的最后一张销售单上标注“总结清35725元”并签名确认。嗣后,黄某多次向吴某要求给付水泥货款,吴某陆续付了2万元后便拒绝支付尾款15725元。黄某因此诉至法院,请求吴某支付剩余15725元货款,吴某则辩称其已经不欠黄某的钱,二人已经结清了账目且陆续全部给付完毕,他才会在销售单上签字确认。
法院经审理认为,“总结清”从字面上理解,是对以往账目进行了汇总计算确定最终的金额。“总结清”可以仅仅是账目的结清,也可以是账目与货款的结清,在没有明确的意思表述、或表述不清的情况下,应结合其他证据综合确认是账目清还是货款清。本案庭审中被告先陈述每次销售单都是货到一次性付款完毕,后又陈述是在结清所有账目后再多次付清,前后陈述不一。且被告不能提供尾款相应的支付凭证,被告是买卖合同的买主,其接受货物后,对支付货款负有举证责任,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据此,法院认定该销售单上的总结清不是货款的结清,而只是账目的结清。
律师提醒:在很多经济往来中债权方都会要求债务方出具相关字据,为避免日后出现不必要的纠纷,在书写相关凭据时一定要将债权、债务关系表达清楚。根据审判实务中常出现的问题,特提醒债权方要注意以下事项:一是要见证债务人当场亲自书写,防止他人代签名;二是要债务人写清自己的真实姓名,不写小名或者绰号,必要时加上身份证号;三是注意语言文字的清晰性,不用歧义词语,如“结清款”、“还欠款”等;四是文字排版及间距尽量要合理,涉及钱款数字要有大写,防止他人恶意篡改;五是支付借款要有凭据,如勿轻易转账给第三方账户,现金给付更要留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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