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公司项目负责人有权代表公司变更合同条款吗?
咨询电话: ,张静律师解答:有权。如下面这个案件,公司签订的合同未约定提前完成项目的奖励款,但公司负责人签订了结算汇总表同意了奖励款,最终公司称自己未授权,不想给奖励款,被法院判决败诉。
判决书节选:
费用认为,关于焦点一,盾某公司是否应当支付奖励款80万元给腾某公司。腾某公司提交的2017年9月、2017年11月及2018年1月的《月度支付汇总表》中明确记载,“隧道贯通奖励”累计80万元。上述《月度支付汇总表》有盾某公司的成本员、安全总监、生产副经理、项目经理即项目负责人黄某签名,黄某还在2018年8月29日的《工程竣工结算汇总表》上签名同意。虽然腾某公司未能提交《工程竣工结算汇总表》的原件,但该汇总表并非单一证据,其有《月度支付汇总表》和《计量支付申请》等印证,且从该汇总表的形式、记载的内容及盾某公司确认完成工程量的结算金额10916257元与汇总表记载一致等事实,结合建设工程结算的一般流程,腾某公司陈述由盾某公司取走汇总表原件真实可信,本院予以确认。盾某公司与腾某公司签订的《盾构土方挖运工程建设工程专业分包合同》第七条约定,腾某公司编制的工程计量结算清单由盾某公司项目负责人签字确认。而黄某作为项目负责人,其在《月度支付汇总表》和《工程竣工结算汇总表》上签名确认,符合双方合同约定,视为盾某公司的真实意思表示。《合同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盾某公司与腾某公司签订的《盾构土方挖运工程建设工程专业分包合同》虽未约定“土石方奖励”项目,亦约定合同综合单价不因任何外界条件变化而调整,但在合同签订后合同履行期间,双方通过签订《月度支付汇总表》《月度计量计算表》和《工程竣工结算汇总表》的形式,变更了原专业分包合同的约定,而该约定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合法有效。虽然《月度支付汇总表》和《月度计量计算表》记载80万元为“隧道贯通奖励”,与《工程竣工结算汇总表》记载的“土石方奖励”不一致,但腾某公司已经就此作出解释,且其仅就该80万元主张一次,如盾某公司认为两者系不同奖励,应提交证据证实。故法院据此对腾某公司主张盾某公司支付奖励款80万元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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