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委托办理入户合同的性质是什么?
张静律师解答:是服务合同纠纷,不是委托合同纠纷。因为不是光凭受托人一人就可以完成的事项,受托人只是提供服务,协助委托人办理入户手续。
判决书节选:
关于合同性质。从《入户广州政策咨询协议(非考证)》的内容看,合同约定谭某的权利和义务,除谭某享有向金某公司咨询的权利外,其余均是其应如何配合金某公司提交资料、按照金某公司的要求履行各项事项、其自身应符合相关的条件的约定。而金某公司的权利义务,除其收取费用外,其有促使谭某符合入户广州条件的义务,并约定因政策原因导致谭某未能拿到《入户指标卡》的情况下,金某公司应退回谭某已收取的费用。因此,合同约定的事项并非是谭某委托金某公司可完成的事项,而是由金某公司向谭某提供必要的安排,使谭某符合相关入户政策的规定,实现谭某的入户目的,《入户广州政策咨询协议(非考证)》应为服务合同的法律性质。根据《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的规定,本案的案由应为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法院认定为委托合同纠纷不当,本院予以纠正。
广州张静律师在合同法律领域具有较高造诣,多年代理大量经济合同纠纷类案件,包括买卖合同,借款合同,房屋租赁合同,委托理财合同,储蓄合同,赠与合同,装修装饰合同等纠纷。办案经验丰富,胜诉率高,收费优惠,欢迎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