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恋爱期间转账给女方,分手后能起诉撤销赠与吗?
咨询电话: ,张静律师解答:如是普通赠与,不以结婚为条件的,则赠与的财产转移之后,则不能撤销赠与。
判决书节选:
本院认为,2015年6月8日至2016年4月29日期间,蒋男分多次向王女转账共计1147999.28元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予以认定。上述款项的给付发生于双方恋爱关系期间,因双方未能缔结婚姻,蒋男遂要求王女返还上述款项。双方的争议焦点在于:上述款项属于恋爱中的一般馈赠还是以结婚为条件的附条件的赠与,王女是否应向蒋男返还上述款项。
蒋男并未举出充分证据证明上述款项的赠与以结婚为条件,应属于一般赠与,王女无须向蒋男返还。理由如下:第一,上述款项为近一年内不定期不定额的转账,数额有大有小。无论是通过银行转账还是微信红包给付的款项,未有证据显示蒋男明确说明所转款项以双方未来缔结婚姻为条件。第二,蒋男就本案起诉时主张案涉款项为借款,后变更其诉请为附条件的赠与。由此反映,蒋男在转款时,并未明确以结婚为条件。第三,上述款项赠与期间,双方曾同居生活,结合转账时间及数额的不确定性,不排除部分款项用于双方共同生活。而双方在分手后,蒋男仍有向王女转账。从蒋男多笔转账金额数字“52000”、“8888.88”等寓意表明,蒋男转账应属为联络感情和表达爱意,挽回王女心意,并不能反映以结婚为条件而转账。第四,上述款项总额虽较高,但从现有证据表明,蒋男个人经济条件较好,上述款项的给付并未超出合理范围。最后,某号民事判决中已对双方的婚约财产进行处理,认定蒋男于2015年4月1日向王女转账的300万元属于彩礼,王女应返还部分款项。故蒋男为与王女缔结婚姻,已另行支付彩礼。在本案中,蒋男也未主张案涉款项属彩礼。故涉案款项也不适用《最z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返还彩礼的规定。
据此,依照《合同法》第一百八十五条及一百八十六条的规定,蒋男并未举出充分证据证明上述款项为附条件的赠与,蒋男向王女赠与的上述款项属恋爱期间的一般馈赠,蒋男已将上述款项向王女给付,其现要求撤销赠与并返还款项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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