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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河区商铺转让协议争议律师 办消防许可证是出租人还是承租人的责任?

2020-05-18

发布者:张静律师|时间:2020年05月18日|分类:律师随笔 |1126人看过举报


咨询电话: (张静),律师解答:出租人只需要通过与产权证记载的用途相符的消防验收,承租人租赁房屋后,如用于特殊用途经营,应自己去办理相关的行业标准的消防验收。如承租人无法办理消防验收,是因为出租人没有相关证照的原因,出租人才需要担责,否则承租人自己担责。

判决书节选:

法院认为,根据《消防法》第十一条、第十三条、第十五条的规定,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大型的人员密集场所和其他特殊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将消防设计文件报送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审核。依法应当进行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未经消防验收或者消防验收不合格的,禁止投入使用。其他建设工程经依法抽查不合格的,应当停止使用。公众聚集场所在投入使用、营业前,建设单位或者使用单位应当向场所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安全检查。因此,进行消防设计、审核、验收和使用前的检查,是建设单位和使用单位的义务。许某作为涉案房屋出租人,在出租时已提供合法产权证明,可以推定其出租房屋已通过与产权证记载的用途相符的消防验收。根据双方租赁合同第八条的约定以及有关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的规定,月某公司承租涉案房屋用于酒店、公寓的经营,月某公司是该商业经营场所的经营主体,也是涉案场所的装修改建工程义务人,负有办理装修工程消防设计审核(备案)、消防验收及公众聚集场所使用或开业前的消防安全检查的义务,出租人负有协助和配合义务。月某公司并未提供证据证实其未能办理取得特殊消防许可是因为涉案租赁物所在建筑未通过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或者是因为出租人没有配合办理相关证照。因此,月某公司该上诉主张不能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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