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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番禺区黄埔区宅基地继承纠纷律师 本村村民间的合建协议有效吗

2020-05-15

发布者:张静律师|时间:2020年05月15日|分类:律师随笔 |600人看过举报

咨询电话: (张静),由于农村宅基地使用权人应当是具备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人,所以从主体资格方面来讲,本村的村民与其宅基地使用权人签订合建房屋合同,可能具有合法的主体资格,但是由于《土地管理法》第62条还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并且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所以,参与合建房屋的本村村民并非当然可以取得相应的宅基地使用权,由于合建房屋合同履行的结果将使出资一方村民事实上又取得了宅基地的使用权,可能会导致其取得的全部宅基地使用权超过法律规定的情形,所以对出资的村民能否取得宅基地的使用权,还有待于政府主管机关的批准,经批准后,方能认定合建房屋合同有效。否则,只能认定相关的合建房屋合同不生效。

如果出资合建人经批准也可以取得合同约定范围内的宅基地的使用权,则其可以按照合建房屋合同的约定取得相应的房屋所有权与宅基地使用权;而如果未经批准,则其不能取得相关房屋及宅基地上的权利。

但例外情况是,宅基地使用权人与同村近亲属合建房屋合同属于合法有效。属于同一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出资合作建房的行为,尤其是宅基地使用权人与出资合作建房人之间具有亲属关系,或同属于一个大家庭成员时,出资合作建房的行为既符合农村亲情互助的道德要求,也符合农村善良风俗,更未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应属合法有效。对此,最高人民法院(2012)民申字第1255号民事裁定书作出合法有效的认定。

 

广州张静律师多年来代理大量房产诉讼案件,有丰富的执业经验,事人一致好评。特擅长二手房买卖纠纷,商品房买卖纠纷,宅基地房屋买卖纠纷及商铺租赁与买卖纠纷案件,收费优惠,欢迎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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