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股东不依约履行出资义务,公司可以起诉其出资吗?
咨询电话: ,张静律师解答:可以。如下面这个案件,因公司一直亏损,股东未完全履行出资义务,公司起诉后法院判决股东应补足出资。
判决书节选:
争议焦点潘某应否按照《股东协议书》约定缴纳剩余出资款120000元。《股东协议书》明确约定要在餐厅的基础上成立公司,除潘某外,股东吴某、XX、杨某、柳某均确认丰椰公司系依据《股东协议书》而成立;《股东协议书》约定以及椰风雨林餐厅的实际经营地为科学大道193号优托邦(高德汇)A座X楼,丰椰公司的登记住所地亦位于上述地址;工商登记上显示的股东出资额与《股东协议书》约定的股东出资额不一致,并不影响《股东协议书》的对内效力;关于工商登记上显示的股东名称与《股东协议书》约定的股东名称有部分不一致,何某和柳某亦予以说明,且出具了相关证据;另外,公司及餐厅是否正常经营并不影响股东依约缴纳出资的责任。《合同法》第八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公司或者其他股东请求其向公司依法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因此,潘某应按照《股东协议书》的约定履行出资义务。《股东协议书》约定潘某出资20万,首付3万,剩余17万,每月支付1万,直到支付为止,潘某已缴纳8万元,但从2017年2月起未再缴纳,剩余的12万元已届出资期限。因此,丰椰公司诉请潘某缴纳剩余出资款120000元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予以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