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仅凭投资后未工商登记为股东要求解除协议可以吗?
咨询电话: ,张静律师解答:不可以。如未变更工商登记,但已实际行使了股东权利,则不能解除协议,尤其是在公司及其他股东明确表示同意变更登记的情况下。
判决书节选:
本院认为:本案为公司增资纠纷。原告与被告乐某公司签订的《广东乐某环境科技有限公司股权认购协议书》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本院予以确认。本案的争议焦点为原告是否有权主张解除《广东乐某环境科技有限公司股权认购协议书》,对此,本院作如下论述:
《广东乐某环境科技有限公司股权认购协议书》签订后,原告支付了股权认购款50万元,被告应办理工商变更登记,但工商变更登记并非是确定股东地位的唯一标准,不进行工商登记仅是不产生公示公信的效力。虽然工商登记尚未变更,但未变更不代表不能变更。案涉协议书约定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时间由原、被告另行商议,可见双方并无约定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期限,而原告并未举证证明其曾催促被告乐某公司办理工商变更登记,亦未举证证明被告曾拒绝或不配合原告进行工商变更登记,或存在该公司其他公司股东反对增资事宜等无法进行工商变更登记的情形。现被告乐某公司仍然存续,其亦当庭表示同意配合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因此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仍存在可继续履行的可能。
原告主张由于被告乐某公司不办理工商变更登记,原告不具有股东身份,其通过增资成为公司股东的合同目的无法实现,故要求解除案涉协议书,退还投资款。但从原告提交的微信聊天记录来看,原告于2017年要求退还投资款的原因是其资金短缺,并非是由于其股东身份无法确认或乐某公司未为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此外,原告出资后并未有证据证明公司其他股东对原告的股东身份提出异议,相反,被告刘某于2019年2月曾向原告发送公司经营情况及参与股东会的通知,原告收到上述文件后亦未提出异议。因此,原告关于其由于被告未为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无法确认其股东身份致使其签订案涉协议书的合同目的无法实现才要求解除协议的主张,本院不予采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