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张静律师解答:很可能要,如下面这个案件,法院就认定财务负责人对资金大额转出应有控制能力,认定其构成协助抽逃出资,与抽逃出资的股东承担连带返还出资款的责任。
判决书节选: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股东抽逃出资,公司或者其他股东请求其向公司返还出资本息、协助抽逃出资的其他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实际控制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徐某作为珏某公司的财务负责人,负责珏某公司的财务管理,其对珏某公司大额资金的转出应有控制能力,其行为已构成协助抽逃出资,本院认定徐某应对上述股东返还出资义务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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