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张静律师解答:不构成,股东的出资款应当转到公司账户。如下面这个案件,公司起诉某股东履行出资义务,该股东称公司成立的时候,自己向其他股东转了很多款,用来支付房屋租金,装修费等等,这些就是出资款。但法院认为向股东私下转款不足以认定履行了出资义务,判决该股东向公司缴纳出资款80万有。
判决书节选:
本案争议的焦点问题为:孟某某是否完成对于天某公司出资义务。就本案争议的焦点问题,本院分析认定如下:天某公司工商登记资料、公司章程、股东名册、股东出资证明、财务资料等文件中均无关于孟某某已实际完成缴纳出资80万元的记载。孟某某称其已经完成出资义务应当对此提交证据予以证实,但其所举之证据均未能够达成此证明标准。孟某某因公司经营需要向公司投入的资金与其作为天某公司股东而应当履行的法定出资义务是两个不同概念,后者具有法定的验收标准且在股东完成出资义务后成为公司独立财产组成部分。孟某某于本案提交的证据即使能够证明其通过案外人账户向天某公司其他股东转款,但不足以证实该款项系为完成其个人出资义务而发生,也无证据证实该款项成为天某公司独立财产。因此,本院认定孟某某未完成出资义务,判决孟某某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天某公司缴纳出资款8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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