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租赁合同约定的项目与实际补偿项目不一致怎么办?
咨询电话: (张静),律师解答:双方签订租赁合同的时候,不可能准确知道拆迁补偿项目的名称,故因根据租赁合同的上下文及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来确定约定项目的含义。如下面这个案件,双方约定了人员安置补偿款各一半,但实际补偿项目里只有停产停业损失。法院最终认定人员安置补偿款就是停产停业损失,判决各一半。
判决书节选:
根据《厂房租赁合同补充协议》约定,杨某按国家补偿标准所得的搬迁费和人员安置补偿款由王某、杨某双方各占50%,其他补偿归杨某所有。虽然杨某实际获得的拆迁补偿款项目中没有“人员安置补偿款”该项目,但王某、杨某双方签订《厂房租赁合同补充协议》在前,补偿在后,对杨某实际获得的补偿项目名称不完全了解,导致双方未能在补充协议中准确表述约定的补偿项目名称,故应当结合《厂房租赁合同补充协议》的上下文以及王某、杨某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来理解约定的“人员安置补偿款”含义。拆迁补偿款项目中的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该项目是基于出租厂房被征收前的效益、停产停业期等因素确定,显然该补偿项目与王某承租厂房经营具有密切联系,王某因承租的厂房拆迁无法在原址继续经营,除了搬迁费用以外,还必然导致搬迁停产期间仍需发放员工工资或因搬迁造成员工流失需重新招聘等一系列费用,上述费用是因停产停业造成的损失,可见双方在补充协议中约定的“人员安置补偿款”实质是指“停产停业损失”。因此,按照补充协议的约定,停产停业损失补偿和搬迁补助补偿应由王某、杨某各占50%;涉案建筑物及地上附着物的其他拆迁补偿款包括建筑物补偿、地上附着物补偿以及按时搬迁奖励全部归杨某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