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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天河区二手房买卖过户纠纷律师 一次性付款咨询

2019-12-31

发布者:张静律师|时间:2019年12月31日|分类:律师随笔 |283人看过举报


广州以房抵债的,起诉履行房屋买卖合同可以吗?

咨询电话: (张静),张律师解答:不可以,法z院会驳回起诉。如下面这个案件,债务人到期无法还款,债权人起诉履行房屋买卖合同,法z院释明后仍不肯变更诉讼请求,法z院最后驳回了其起诉,不过还好诉讼费也全部退了。

判决书节选:

z院认为,何某起诉要求确认涉案的《存量房买卖合同》无效,由邝某返还涉案房屋及协助办理房屋涂销抵押和过户手续,是针对房屋买卖合同的法律关系来起诉主张权利。经查明,何某于2014528日与欧某签订《借z款合同》,向欧某借z909600元,并将名下的广州市海珠区江泰路39X房房屋作抵押担保;之后,又办理公证委托书,授权邱某有权办理涉案房屋的涂销抵押登记手续及有权代为出售房屋;邱某根据该委托书,再与邝某签订《存量房买卖合同》,将涉案房屋作价102万元转让给邝某。结合欧某所出具《收据》中“收到邝某支付给我的,之前垫付购买广州市海珠区江泰路39606房的款项102万元”的内容,反映了上述房屋买卖合同的实际收益人是欧某的事实,据此,应认定上述《存量房买卖合同》是作为前面《借z款合同》的担保,双方交易的基础关系是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参照《最z高人民法z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四条第一款“当事人以签订买卖合同作为民间借贷合同的担保,借z款到期后借z款人不能还款,出借人请求履行买卖合同的,人民法z院应当按照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审理,并向当事人释明变更诉讼请求。当事人拒绝变更的,人民法z院裁定驳回起诉”的规定,本案何某理应针对民间借贷法律关系主张权利。现经本院释明后,何某仍然坚持原来的诉讼请求,拒绝变更,据此,本案应驳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z高人民法z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的规定,一审裁定如下:驳回何某的起诉。本案一审案件受理费13980元退回给何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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