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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购买经济合作社的自建房,房屋买卖有效吗?

2019-12-30

发布者:张静律师|时间:2019年12月30日|分类:律师随笔 |526人看过举报


咨询电话: ,张静律师解答:有效,此种买卖不属于商品房买卖合同,即使暂时不能办证也属有效合同。如下面这个判决,买家购买的是经济合作社在国有土地上的自建房,后无法办理房产证,买家起诉办证。卖家辩称合同无效。最终法院认定涉案楼盘是可以办证的,不属于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不能以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为由主张合同无效。最终判决经济社为买家办理房产证。

判决书节选:

原告主张:本案案由是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不是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不能适用《最z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且该规定第一条明确适用主体是房地产开发企业,但新某合作社属于《广东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规定》第三条成立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以,本案不适用该司法解释。(三)涉案房屋属于新某合作社在国有土地上的自建房,不是商品房,李某是正常的二手房买卖合同关系,涉案房屋没有办到产权证不影响买卖合同的效力。

法院判决:李某与新某合作社于2013320日签订《某住宅单位定购合同》约定“本楼盘为新开发但按二手楼交易程序进行销售的新建毛坯房”,新某合作社也已经为另案购买人办理了房产证。涉案房屋买卖合同关系并非商品房预售合同。新某合作社以涉案房屋未取得预售许可证为由,主张涉案《某住宅单位定购合同》无效,不能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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