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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商品房交楼纠纷中永久用电、用水、永气时间如何举证?

2019-12-30

发布者:张静律师|时间:2019年12月30日|分类:律师随笔 |630人看过举报


咨询电话: ,张静律师解答:自己有证据可以提供,如没有证据,法院会责令开发商提供,法院也会向相关电力公司或燃气公司发函询问。

判决书节选:

法院认为:刘某与欧某公司签订的《广州市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含附件)是签约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其内容和形式没有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是合法有效的,签约人应全面依约履行。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涉案房屋是否符合合同约定的交楼条件。根据涉案合同的约定,欧某公司应在20131228日前将符合交房条件的涉案房屋交付刘某使用。法院认为依照《建筑法》第六十一条关于“建筑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的规定,取得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是法定的交楼的条件;同时,结合涉案合同第十二条的约定,欧某公司理应在合同约定的交房期限届满前将具备永久通邮、永久用电、永久用水和永久用气的居住使用条件,以及取得《竣工验收备案表》的涉案房屋交付给刘某。经查明,欧某公司直至201457日才向增城市城乡建设管理局交付完毕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所需文件,后者于201458日出具与涉案房屋所涉工程相关的《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涉案房屋分别于201456日、20126月、20131118日具备了永久用电、永久用水和永久通邮的居住条件;根据广州东部燃气有限公司的复函可知,涉案小区已于2014531日完成了天然气的置换,并于2014531日开始向涉案小区供应管输天然气,由此,也证明涉案房屋已经具备了永久用气的居住条件。欧某公司未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交付房屋的义务,其行为已构成违约,应承担延期交房的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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