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电话: ,张静律师解答:合同纠纷由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也可以约定由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
判决书节选: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股权转让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本案中,根据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共同签字并按手印确定的《协议书》第九条的内容显示:“……如协议不成,向协议签订地(广州市白云区)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该约定管辖的内容并没有违反法律关于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依法有效。故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关于上诉人提出其与被上诉人之间不存在合同关系的上诉意见,属案件实体审查部分,不属于管辖程序的审查范畴。综上,原审裁定正确,本院予以维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