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答:如该协议没有违反法律规定或公序良俗的地方,则有效,双方应按协议履行,不能反悔。
判决书节选:
本院认为:本案中,孙某和陈某于1999年开始同居,双方于2008年8月3日结束同居并签订《协议书》对双方名下的财产进行处理。本案争议的焦点为双方签订《协议书》是属于设立赠与合同的行为,还是属于对同居期间取得的共同财产的协议分割行为。
《协议书》内容载明“陈某、孙某共同走过了十年,感情深厚,但因双方个性不合,无法继续相处,现经双方友好协商,达成财产分割协议”,载明的内容对双方签订《协议书》的事实基础进行了表述,并明确以下条款的内容属于“财产分割”,《协议书》第五条亦明确载明“双方的货币资产及其他财产已交割完毕,无异议”。结合签订《协议书》的事实背景,《协议书》所载明的意思表示以及《协议书》条款内容的意思表示,本案双方符合婚姻的实质要件,但没有登记结婚,长时间一起生活,有了共同的财产积累,在双方解除同居关系时,对财产分割达成了协议,本案为同居关系析产纠纷。
同居析产双方有约定应从其约定,《协议书》明确约定:1、孙某同意放弃广州市天河区房屋的共有权,该房屋所有产权交由陈某全权处理。孙某须配合陈某办理该房屋的产权变更手续直至办妥相关手续;第2条,孙某同意将车牌号为粤A×××××的道奇牌小汽车无偿转让给陈某使用,并配合办理有关过户手续。按照双方的约定,位于广州市天河区的房产及涉案车辆粤A×××××的道奇牌小汽车归被告陈某所有。原告请求平均分割同居期间共同购置的位于广州市天河区房产的共有部分;房产归被告所有,被告向原告支付差价30万元。以及被告向原告返还道奇轿车一部(车牌:粤A×××××)没有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原告孙某应协助被告陈某办理上述财产过户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