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答:同居关系解除后,经常会有当事人起诉另一方,要求返还当初的购房款。如果该转款发生在同居之后,则属于同居析产纠纷,可以按照出资额分得房屋份额,如无法证明出资额则对半分。如果该转款发生在同居之前,则属于款项返还纠纷,只能要求返还购房款。另外转款的时间必须与购房的时间对的上,法院才会认定是购房款,支持返还,否则容易被认定为其他转款,不支持返还。实践中法官有很大的自由裁量权,经常发生某些款项一审法官不认为是购房款,而二审法官认为是购房款的。
判决书节选:
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是赵男应否向刘女返还购买广州市某房的款项及金额的认定问题。刘女和赵男原是恋人,双方于2004年确立恋爱关系,赵男确认双方2011年8月至2012年2月同居生活,后赵男于2012年3月至2014年5月因刑事犯罪被羁押。赵男于2011年2月19人购买广州市某房,总价769394元,首期款239394元,剩余房款53万元以按揭方式付款。根据赵男自行提交的其名下中国工商银行62×××42账号历史交易明细显示,其中2011年1月20日一笔跨行存入60000元,双方确认该款是刘女存入,刘女主张该款是其给赵男的购房款,赵男虽否认是刘女支付的购房款并称是刘女向其归还之前的借款,但未举证证实双方之前存在借贷关系,故对赵男上述抗辩意见,本院不予采信。结合双方是恋人关系及其后同居生活的事实,以及赵男购买上述房屋付款的时间和金额,刘女主张其2011年1月20日存入赵男账户的60000元是购房款,本院予以采信,刘女主张赵男予以返还,本院予以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