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静: ,律师解答:代理门禁系统不属于特许经营合同,属无名合同。
判决书节选: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应承担不利的后果。根据我国《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规定,商业特许经营是指拥有注册商标、企业标志、专利、专有技术等经营资源的企业(特许人),以合同形式将其拥有的经营资源许可其他经营者(被特许人)使用,被特许人按照合同约定在统一的经营模式下开展经营,并向特许人支付特许经营费用的经营活动。由于曹某、姜某主张所依据的网络百度搜索页面上并未显示任何关于上述经营资源许可使用的内容,张某、李某对此亦不予确认,认为双方形成的是区域代理关系,故曹某、姜某与恒度公司之间所形成的合同关系并不符合特许经营合同特征。根据曹某、姜某支付款项,恒度公司交付设备之表征,双方形成的是无名合同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