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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司法拍卖中伪造假的租赁合同有什么后果?

2019-02-18

发布者:张静律师|时间:2019年02月18日|分类:律师随笔 |2146人看过举报


(张静),律师解答:对于作伪证妨碍诉讼的行为,法院可处以罚款及距离的处罚。

案例:

唐某向某银行申请贷款,以自己的门面房作抵押。后因无法还款,房屋被拍卖。

拍卖过程中,案外人张某作为执行异议申请人向法院提出执行异议,请求解除对抵押产物的查封,并停止拍卖。张某的理由是,唐某在借款前已将该抵押房产租赁给了张某,租赁期限为18年,并已支付租金45万元,目前,合同尚未到期,法院拍卖该房屋不能影响租赁合同继续履行,且张某作为承租人依法享有房屋转让的优先购买权。

  法官在审查执行异议案的过程中,发现该租赁合同的租赁期限长,而且一次性支付租金45万元也不符合常理。于是,法官与张某进行充分的沟通,并告知作伪证的法律后果,张某当庭承认作为提起执行异议的证据的该份租赁合同是不真实的,是唐某为了规避执行而故意为之,真实的租赁合同是抵押之后签订的。鉴于张某主动承认错误,法庭当庭对其予以训诫,未追究其责任。对于指使和串通他人作伪证妨碍法院执行的唐某,法院依法对其作出司法拘留15日并罚款1万元的处罚。拘留期间,唐某写下悔过书,承认自己所犯下的错误,并表示将积极配合法院执行,偿还银行欠款。

法官说法:依照“买卖不破租赁”的法律规定,房屋所有权的转移在一定条件下不影响租赁合同的继续行使。在执行拍卖中,如果被拍卖的房屋已经出租,竞拍人即使竞拍成功该房屋,其对房屋权利的行使也会受到租赁合同的限制,这极大地影响了房屋拍卖的成功率。故在现实生活中,个别被执行人为了规避执行,串通他人签订虚假的房屋租赁合同,让房屋处于租赁状态,而影响房屋的拍卖,妨碍法院的执行。这种行为明显触犯法律,必将受到法律的严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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