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静),律师解答:如确因美容失败造成的后续治疗费,且已经发生的,可以要求美容机构赔偿。
如尚未支付的,等实际支付后再另案起诉,法院才会支持。
判决书节选:
本院认为,丽某公司向吴某提供的自体丰太等美容项目,符合卫生部《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属于医疗美容项目。由于丽某公司没有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故丽某公司向吴某提供上述美容项目违反了《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和《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明显存在过错。
吴某到粤某门诊部接受手术的时间是在丽某公司美容后的两个月内,所接受手术与丽某公司提供的“自体丰太、鼻头缩小”美容项目可相对应;更主要的是,粤某门诊部《医学整形美容手术同意书》中记载的“入院诊断:颞部填充后、鼻头缩小后”,表明该门诊部所作手术是针对吴某“颞部填充后、鼻头缩小后”导致后果的诊疗措施;考虑到无证据显示吴某在丽某公司美容后两个月内曾到其他场所接受与颞部、鼻头相关的美容,故上述证据已足以认定吴某在粤某门诊部接受的手术就是针对其在丽某公司美容后果的治疗措施。据此,应认为丽某公司提供医疗美容的过错行为已导致吴某损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十六条的规定,丽某公司应赔偿吴某为修复损害后果所支出的治疗费用8700元。丽某公司答辩主张无证据证明其美容行为造成吴某损害,与上述证据相悖,本院不予采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