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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离婚协议约定房屋归子女,一方有权擅自卖掉吗?

2017-04-07

发布者:张静律师|时间:2017年04月07日|分类:律师随笔 |462人看过举报

黄女士与前夫蒋某离婚时,双方签协议将房子给儿子小蒋。之后,黄女士带着儿子一直居住在此房屋里。蒋某不久就再婚了。2015年6月底,黄女士接到蒋某的电话说房子已经卖掉,房东要求腾出房子。黄女士认为这房子是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说好是给儿子的,有民政局打印的协议,而且她和儿子在里面生活了十年。现在这是母子唯一的住处,往哪里搬?她认为这房屋买卖合同是无效的,于是提起诉讼,将前夫蒋某和买房的第三人廖某告上法庭,要求确认两被告的房屋买卖无效并将房子过户到儿子小蒋的名下。

法官说法:

本案系争房屋在黄女士和蒋某离婚协议中确认分配给儿子小蒋,而蒋某将该房出售显然违背了此协议。本案的争议焦点在蒋某与廖某的房屋买卖合同是否有效。因系争房屋原登记在蒋某名下,廖某与产权登记人签订买卖合同本身没有问题,双方陈述的买房过程包括看房、付款等皆存在疑问。一则,蒋某和廖某都称通过中介居间,但说不清中介的名称,支付中介费也无收据。二则,两人表示为“明算账”而请中介,但现金支付39万元房款时又无收据,且这39万元此前是以现金方式存放在廖某家中。

廖某实际在银行的借款31.5万元,但其竟然陈述错误,其表述是31万元。廖某还贷款的卡并非在自己手中,其声称蒋某欠自己20万元而由他代为还款。一般买房都需要交付钥匙,但黄女士坚持钥匙只有三把皆在原告方,且钥匙是无法复制的,而廖某却称蒋某已交付钥匙,自己手上也有一把,可又拿不出,同时又确认黄女士手上有3把钥匙。综合各方因素和种种疑点,法院认为蒋某和廖某的房屋买卖并非真实交易。

最终,法院确认系争房屋买卖合同无效,并结合系争房屋存在抵押的情况,要求廖某还清银行借款,银行解除抵押登记,房屋变更登记在蒋某名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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