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电话: (张静),举例:2007年,因修建城际铁路以及县城规划建设需要,某县张各庄村的大部分土地被征收为国有。村民因对补偿标准不满意曾多次上访。后来,该村部分村民到县国土资源局,要求提供该村征地批复的相关信息,县国土资源局以该信息已经存档为由拒绝提供。
律师解答:县国土资源局的做法是否正确呢?答案是否定的。
实践中,对于已经归档的信息是否适用《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存在争议,有人认为,信息既然已经归档,那么应当按照《档案法》规定执行。也有人认为,归档信息若仍然保存于本单位,也应当适用条例。为了解决这个问题,司法解释第七条作了这样的规定:“政府信息由被告的档案机构或者档案工作人员保管的,适用《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政府信息已经移交各级国家档案馆的,依照有关档案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将已经移交各级国家档案馆的信息与仍然存放在被告单位档案机构的信息加以区分,意味着行政机关有权力或者说有义务依照条例的规定处理由其档案机构保存的政府信息的公开问题。
按照司法解释第七条,本案当中涉及的土地征收信息虽然已经归档,但若是由其内设的档案机构保存,应当适用条例的规定。因该村村民与征地行为之间存在利害关系,也就是说该村村民是征收行为的利害关系人,县国土资源局有义务提供相关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