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张静律师解答:需具体案件具体分析,下面这个案件可供参考:三儿子主张自己重建了父亲名下的宅基地房,故新建房屋应归自己一人所有,两个姐姐没份。法院审理后认为,首先土地来源是父亲申请的,且当年签订了析产协议,旧房屋三个孩子都有份。其次房屋在签订析产协议一年后重建的时候,仍以父亲的名义报建。再次三儿子主张自己独自出资建房,但仅提供了自己经营机电安装个体户的营业执照,不能证明自己在90年代有经济能力独自建房。最后,两个姐姐对建房时间能详细描述,可以证明参与了建房。综上,法院判决新建的房屋属于姐弟三人共有。
判决书节选:
法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在于某号房屋(核准报建四层半)是李大女、李二女与李三儿的共有财产还是李三儿的个人财产,本院分析如下:
首先,从宅基地的土地来源来说,根据该房屋的宅基地使用证存根、私房报建申请表,现上盖四层半房屋所在宅基地来源于父亲李父于1984年申请报建? 又根据李大女、李二女提交的1992年8月2日房屋协议,李大女、李二女及李三儿均确认颜继母同意已将房屋赠与李大女、李二女及李三儿? 李三儿虽对司法鉴定意见书有异议,但未能提交反证,故对李三儿的辩解不予采纳? 可见,原一层的宅基地房屋使用权系由李大女、李二女与李三儿共有。
其次,从现有四层半房屋的报建手续来说,李三儿在父亲李父去世后仍以父亲李父的家庭用房名义申请报建,而非以李三儿个人名义报建,即该房屋应属于家庭共有?李三儿自认在其提交的落款日期为一九九二年十二月一日的申请报告中落款颜继母的签名系李三儿本人所签,并非颜继母签名,因此,不足以证实颜继母有向李三儿赠与该建筑面积为81.28平方米平房的真实意思表示,且该申请报告也不能直接作为认定现四层半房屋权属的依据?
第三,从兴建现有四层半房屋的建房资金来源来说,李三儿自述房屋建成耗资31万元,但仅提交了其机电安装个体工商户的营业执照及完税凭证,从上述证据来看,其经营机电安装经营的收入并不高,即使加上其向岳父及太太兄弟借资,也不足以说明其在上世纪九十年代拥有31万元的建房资金,因此其主张独立出资建房依据不足,不予采纳? 结合李大女、李二女对建造房屋的时间能详细陈述,同时其提供的1992年8月2日的房屋协议与李三儿提交的某某某私房报建申请表在时间上恰好延续,证据间能相互吻合,故对李大女、李二女主张其参与了房屋出资的事实予以采信? 诉讼中,李大女、李二女确认李三儿参与出资建房,予以认定?
综上,某号房屋(核准报建四层半)是李大女、李二女与李三儿的共有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