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张静律师解答:需具体案件具体分析,下面这个案件可供参考:2001年,父母将名下3栋宅基地房分别分配给三个儿子居住使用,大女儿未分房。四儿子分到宅基地房后,就拆旧建新了(共三层半),父母跟四儿子一家一起住。后四儿子去世,四儿媳起诉要求确认房子归自己所有,要求二老搬出去。法院审理后认为,首先根据房屋分配协议,该房屋的确是分配给四儿子的,故四儿媳有权居住。其次重建房屋的出资无法查明,谁都没有确切的证据证明建房总金额和出资比例。再次,房屋虽然未报建,但可以判决使用权。最终,法院依据公平原则,判决四儿媳和孙子居住使用第一层,两位老人居住和使用第二、三、四层。张律师提醒:由此案可以看出,在处理继承或分家析产案的时候,由于证据的欠缺及其他因素,法院有时候很难准确地计算出各自应当占有的份额,故只能是根据公平合理原则,酌情地判决房屋的使用。尽量避免双方再产生矛盾,又能保证大家都有房住。本案中,因儿媳是年轻人,有工作能力,法院就只判决其使用一层,其余三层都归两位老人使用。
判决书节选:
本案争议的焦点问题为:黎四媳、李四孙对案涉房屋是否享有使用权,李父与谢母是否应当腾出案涉房屋。就本案争议的焦点问题,本院分析认定如下:
首先,2001年3月各方签署的《李父名下房屋分配》中将三块地及上盖房分别分给了三个儿子,其中X号房屋分给李四儿。由此可见,该房屋已经归属李四儿。虽然该协议中约定三兄弟每月给四佰元给父母做生活费,如果再三未交生活费的,原有房屋收回。但是,根据李父陈述,案涉房屋在2001年5月17日已经开始建造,那么签署协议到拆除的时间仅2个月,且李父并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在房屋拆除前已经明确收回上述房屋,应当对此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故本院对李父主张已经收回该房屋的事实不予采信。
其次,李父一方面在本案中陈述建造该房屋花费60万元,但另一方面在签署的《房屋赠与协议》中要求李大孙一次性付清1999年3月房子造价款项45万元,由此不排除案涉房屋的重建并非由李父完全出资。
再次,结合黎四媳、李四孙居住XX房屋的使用情况,特别是黎四媳自2015年至2020年对案涉房屋进行管理出租使用,根据生活常理,本院合理采信李四儿、黎四媳一家对于XX房屋的建造和管理具有一定贡献。
最后,虽然该案涉房屋未有办理报建手续,但结合该房屋多年来的实际使用情况来判断,该房屋具有使用、收益价值,且所涉利益较大,故根据公平原则,本院认定黎四媳、李四孙、李父对XX房屋均享有使用权。但从各方对于出资的举证来看,李父的举证更为充分,结合李大孙签署的《房屋赠与协议》内容,本院酌情认定黎四媳、李四孙对XX房屋第一层享有使用权,李父、谢母对该房屋第二层及以上楼层享有使用权。黎四媳、李四孙要求李父、谢母腾出房屋的主张缺乏依据,应予驳回。
综上,判决确认黎四媳、李四孙对于广州市白云区X号房屋第一层享有使用权,李父、谢母对广州市白云区X号房屋第二层及以上楼层享有使用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