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张静律师解答:如果哥哥同意分补偿款给弟弟的话,就可以酌情分一些。如果哥哥不承认不同意的话,弟弟不一定能分到补偿款,毕竟是未经产权人同意的加建。如下面这个案件:哥哥名下的宅基地房拆迁,弟弟主张房子一直是自己在住,自己还加建了一层,要求分割补偿款。法院审理后认为,首先弟弟没有充分的证据证明是自己加建的,哥哥也不承认这个事。其次弟弟长期住房并不能改变房屋的产权,房屋还是哥哥的。再次哥哥已经签订了拆迁安置协议,即使弟弟真有加建,拆迁方也不认可其权益。最终,法院判决驳回弟弟诉讼请求。张律师提醒:本案中如果弟弟有充分证据证明加建,应该是能分到一些补偿款的。
判决书节选:
本院评析如下:
首先,周大儿继承取得广州市番禺区房屋所有权,有周某戊等人签署放弃继承的公证书为依据,且已于2007年取得产权证,故周大儿为该房屋合法权属人之事实可予认定?
其次,周二儿关于附属于广州市番禺区房屋主屋的加建部分为其出资建造的上诉主张不能成立?理由如下:第一,周二儿提供的证人证词因证人未出庭接受质询缺乏证明力;第二,周二儿提交的照片缺乏具体拍摄时间和地点标注,且该照片及陈某的结婚证与本案争议事实缺乏必要关联;第三,建筑示意图及时间轴图为周二儿单方制作,缺乏基本证明力;第四,周二儿未能提供足以证明其出资加建事实的证据,如施工合同、支付凭证等?
再次,周二儿主张其长期居住在案涉房屋内,并实际控制和管理房屋,但此并不能直接推断出其对加建部分享有所有权的结论?房屋的使用权与所有权是不同的法律概念,周二儿仅凭居住和管理事实不足以证明其对加建部分享有所有权?且生效行政判决对周二儿关于其与周大儿就案涉房屋及加建部分拆迁补偿争议属家庭内部分配问题的主张不予采纳?
复次,根据《民法典》第三百二十二条规定:“因加工、附合、混合而产生的物的归属,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按照充分发挥物的效用以及保护无过错当事人的原则确定。”本案中,案涉房屋的加建部分作为主物的附属物,其归属应综合考虑主物的权属、加建部分的出资情况以及各方当事人的利益平衡? 鉴于案涉房屋的主物登记在周大儿名下,拆迁部门亦已核实房屋权属事项并与周大儿签署拆迁安置合同,且周二儿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对加建部分的出资情况,故加建部分拆迁权益的归属应与主屋保持一致?
综上,判决驳回周二儿全部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