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张静律师解答:给大家分享一个很有意思的判决。同村村民之间的宅基地房买卖合同,买家起诉要求确认合同有效并办理过户。一审法院受理后,先向规资局发函询问宅基地房过户的政策,规资局答复符合3个条件就可以过户:1、买卖双方属于同一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即买卖合同有效。2、买家的户下成员名下都没有其他宅基地房。3、村委会书面同意过户。于是法院又发函给村委会询问这三个问题,村委会仅回复了前两个问题,即双方都是集体成员,买家符合一户一宅政策,但对第三个问题未回答。于是一审法院认为村委会不同意过户,不支持过户诉请。买家上诉,并在二审期间终于拿到了村委会同意过户的书面证明。最终,二审法院改判卖家配合过户。
判决书节选:
一审审理中,本院向广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番禺区分局发函请求协助调查案涉房屋的基本情况以及若李买家名下无宅基地,依据现有的政策,能否办理过户手续将该房屋变更登记至李买家名下?广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番禺区分局依法函复一审法院:位于广州市番禺区xx镇x村某房登记的权属人是李卖家,占有部分为全部,所在土地权属性质是集体所有,房屋结构为混合,建筑面积为73.6平方米,目前涉案房产没有查封和抵押登记记录? 由于涉案房产属于集体土地房屋,若贵院对上述房产裁定转让,受让人必须为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同时满足“一户一宅”且农村经济集体组织同意其受让该房屋的条件? 在满足上述条件的情况下,并且产权清晰,状态正常,房屋不存在加建、改建、重建等违建行为,我局将按照《关于依法规范人民法院执行和国土资源房地产管理部门协助执行若干问题的通知》(法发【2004】5号)规定,依据法院生效法律文书协助办理转移登记手续?
根据广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番禺区分局的函复内容,本院依法发函给广州市番禺区某村委会,请求协助调查以下情况:1、李买家是否你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李买家在你村是否满足“一户一宅”?2、在李买家满足前述第1条条件,且当事人真实交易的情况下,你村是否同意李买家受让案涉登记在李卖家名下的位于广州市番禺区xx镇x村某房屋?
广州市番禺区某村委会于2023年3月13日函复本院:1、经核查,李买家截止本情况回复函发出之日仍属于我社的农村集体组织成员;2、经核查,李买家截止本情况回复函发出之日其名下在我社并无土地或房屋?
二审中,李买家向本院提交了广州市番禺区某村委会于2023年7月10日出具的《证明》,内容为某村委会对李卖家将广州市番禺区某房产转移给李买家的流转没有异议,配合办理流转,受让后符合“一户一宅”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