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张静律师解答:现在不可以,现在拆迁方都是跟证载权属人签安置补偿协议,但以前在一些特殊情况里,发生过拆迁方直接跟买家而不跟卖家(权属人)签订安置协议的情况。如下面这个案件:1984年的时候,黄埔区某乡政府发布招商邀请书,称当地的宅基地房可以买卖。高卖家买了一块宅基地取得宅基地证后,又转卖给了周买家,周买家随后建房居住了十多年。2019年的时候,当地征地拆迁,在当地村委及各部门的证明下,都写明房屋实际上是周买家建的,没有权属争议。最终,拆迁方与周买家签订了征收补偿协议,周买家领取了安置房及补偿款。高卖家不服多次起诉,称自己才是宅基地证登记权属人,当年的买卖是无效的,应该与自己签订征收补偿协议。但最终无论是拆迁方还是法院,均没有支持高卖家的请求。但法院判决了高卖家和周买家当年的宅基地房买卖合同无效,并酌情判决周买家补偿高卖家30万元。张律师提醒:这个补偿金额不高,不是按照正常的宅基地房买卖合同无效的赔偿来判决的,也是因为考虑到当时特殊的政策,酌情补偿一点,对合同无效的后果意思一下而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