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张静律师解答:认定租赁合同解除时间非常重要,关系到征收补偿款的分割问题。需具体案件具体分析,下面这个案件可供参考:开某公司租赁某合作社的集体土地建厂房(未报建)经营,租赁合同到期前遇征收。开某公司认为房屋和附属物都是自己建的,故地上建筑物和附着物及青苗补偿款869万都应归自己所有。法院审理后认为,案涉土地租赁合同并未对征收补偿款如果分割进行约定,但有约定合同到期后,建筑物和果树归出租人所有。故按照公平原则,可以按照开某公司已经承租使用的年限,按比例认定补偿款的归属,即开某公司已经实际承租使用的部分年限的补偿款归某合作社所有,未实际承租使用的部分年限的补偿款归开某公司所有?关于租赁合同解除的日期,双方均无证据证明开某公司交付厂房的时间,最终,法院考虑到征收补偿协议是2022年1月5日签订,开某公司自认2022年4月1日交付案涉土地,有一定合理性。最终,法院采纳开某公司自认的交付土地时间即2022年4月1日。因开某公司租赁合同仅剩6个月就到期,开某公司仅分到了地上建筑物、附着物、青苗补偿款共21万元。
判决书节选:
开某公司、某合作社和某经联社于2022年1月5日与某镇政府签订《建(构)筑物和附着物及青苗补偿协议》,鉴于开某公司、某合作社和某经联社均无证据证明开某公司实际交付土地的确切时间,结合上述《补偿协议》的签订日期,开某公司确认其于2022年4月份交付土地合理,本院认定开某公司于2022年4月1日交付案涉土地? 如上所述,开某公司实际于2002年10月1日至2022年3月31日期间实际承租使用案涉土地,未实际承租使用的租赁期间为2022年4月1日至2022年10月1日,按比例应获得案涉补偿款217308.32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