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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宅基地被登记到一个子女名下,其他子女还有份吗?(宅基地房纠纷第11讲)

2026-02-02

发布者:张静律师|时间:2026年02月02日|分类:律师随笔 |137人看过举报


广州张静律师解答:一般就没份了,现在宅基地案件的审理以登记为准,也就是大部分案件,登记在谁名下就是谁的了,只有少部分案件,有确切的证据证明其他子女也有份的才能推翻。如下面这个案件,其他子女主张老五只是代持,房子还是大家都有份的。但法院认为其没有相关证据证明是代持,且房子老五已经居住十多年,父母和兄弟姐妹一直都未提异议,最终驳回其他子女要求分割房屋的诉讼请求。

判决书节选:

法院认为,《物权法》第九条(张律师提醒:已修改,现为民法典第209条)第一款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案涉房产自1986年起已登记在梁某5名下,该物权已发生法律效力。若案涉房产确属梁某与刘某所有,该房产自登记在梁某5名下至今已近34年,在此期间其父母并未对此登记提出异议,也未通过其他手段主张变更登记,这与常理不符。梁某5是梁某与刘某的儿子,即使案涉房产确实为梁某与刘某购买,也无法排除基于双方身份关系产生的事实上的赠与可能。梁某1、梁某2、梁某3、梁某4称案涉房产为梁某5代持,但无法提供代持协议等关键证据证明其主张,故认定梁某1、梁某2、梁某3、梁某4提供的证据不足以推翻案涉房产物权登记的效力,该房产应为梁某5个人财产,梁某1、梁某2、梁某3、梁某4主张案涉房产为父母遗产的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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