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张静律师解答:不用,因政策变化导致无法经营属于情势变更,属于不可归责于双方的合同重要条款发生变化,此种情况下解除合同不属于违约,可要求退还保证金。如下面这个案件,某教育培训公司因双减政策导致无法经营,不得已解除租赁合同。但出租方拒不退还保证金20万。法院审理后,认为此情况属于情势变更,如继续履行合同明显对承租方不公平,判决解除租赁合同,退还保证金。
判决书节选:
本案争议的焦点是:某教育公司单方解除租赁合同是否构成违约以及华某公司主张给付租金至2022年8月31日是否成立。
本案中,某教育公司与华某公司所签订《广州市房屋租赁合同》约定履行期限至2025年12月31日止。在该合同履行期间,因国家发布“双减”政策文件,某教育公司以其所经营的校外培训业务受政策冲击影响而提出于2022年1月20日解除合同,并经清理场内物品后实际于2022年1月25日将房屋钥匙交还华某公司? 关于某教育公司的单方解约行为是否恰当的问题? 本院认为,在某教育公司的整体经营范围受政策影响需大幅缩减的情况下,其按照“双减”政策实施后的经营规模重新调整各分教点的布局从而提出解除涉案场地的租赁合同,具有正当合理性。故本院认定某教育公司单方解除合同不构成违约。华某公司要求全额没收租赁保证金201418元,理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三条合同成立后,合同的基础条件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当事人一方明显不公平的,受不利影响的当事人可以与对方重新协商;在合理期限内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应当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根据公平原则变更或者解除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