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静律师网

受人之托 忠人之事

IP属地:广东
张静律师 房产纠纷、合同纠纷、婚姻家庭、离婚、继承

张静律师

1946897801@qq.com 07:00-23:00
广东合拓(南沙)律师事务所
  • 服务地区:广东

  • 主攻方向:房产纠纷

  • 服务时间:07:00-23:00

  • 执业律所:广东合拓(南沙)律师事务所

在线咨询 收藏 0人关注

法律咨询热线|

18078803465点击查看

打印此页返回列表

租赁纠纷119讲:租赁集体土地房屋后无法办营业执照如何处理?

2025-10-24

发布者:张静律师|时间:2025年10月24日|分类:律师随笔 |327人看过举报


广州张静律师解答:首先看租赁合同有无约定,有约定按约定来,无约定的话,索赔难度增加,具体是否赔偿由法官根据案情酌情处理。下面这个案件可供参考:宾某租赁秦某的宅基地房开水果店,租赁后装修到一半了才发现无法办理营业执照,于是宾某起诉秦某,要求赔偿装修费6万多元,退一月租金3000元。法院审理后认为,租赁合同未约定需保证能办理营业执照,但秦某的房屋未报建导致租赁合同无效,故宾某的装修损失可要求秦某赔偿一半。至于房租,即使合同无效,房屋使用费(金额与房租相等)也是要给的,故无需退还。最终,法院判决房东赔偿租客3万多元装修费。张律师提醒:本案如果是租赁合同有效的情况下,装修损失是不用赔偿的,因为合同未约定房东要保证办理营业执照。

判决书节选:

    法院认为,本案为房屋租赁合同纠纷?秦房东未能举证证明案涉房屋已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已经由主管部门批准建设,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出租人就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建设的房屋,与承租人订立的租赁合同无效”的规定,宾租客秦房东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应认定为无效合同?

合同无效,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 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本案中,秦房东明知案涉房屋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仍出租给秦房东,存在过错?宾租客作为承租人,承租房屋时应当尽到合理的审查义务,其未审查案涉房屋的规划报建情况,亦未审查案涉房屋是否属于《住所(经营场所)场地使用证明》核发范围,且合同亦未约定秦房东有义务保证宾租客可以办理水果茶店的工商营业执照,宾租客亦存在过错,院认定双方对宾租客损失各承担50%的责任? 对于装修费损失,宾租客因合同无效无法再继续使用案涉房屋,其前期投入的装修费用属于由此造成的损失,秦房东对此应当承担50%的责任?宾租客提交了施工合同、装修费支付凭证、宾租客与施工方某装修公司的对账记录、案涉房屋装修现场照片及视频,上述证据基本可证实宾租客确有对案涉房屋进行装修并实际支出装修费用44500元,院认定宾租客装修损失为44500元,秦房东应当赔偿宾租客装修损失22250元(44500元50%)? 至于剩余未付工程款20500元,宾租客未举证证明该费用有实际发生,不认可其属于实际发生的装修损失?对于租金损失,虽然合同无效,但宾租客实际占有案涉房屋,应当支付占用期间的占用费,宾租客已支付的租金3000元属于已支付的占用费,宾租客要求秦房东予以返还无依据,院不予支持?


收藏
在线咨询

律师号码归属地:广东 广州

点击查看完整号码 18078803465

相关阅读

  • 全站访问量

    4482887

  • 昨日访问量

    2552

技术支持:华律网 - 版权所有:张静律师

Copyright©2004-2026 ICP备案号:蜀ICP备05003493号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华律网提示:本页面内容信息由律师本人发布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及合法性负责,如您对信息真实性及合法性有质疑,请向华律网投诉入口反馈,有害信息举报